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51號
- 原告
- 昇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