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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紀榮泰
  •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吳志健

  • 原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   告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諒 被   告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3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77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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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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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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