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68號
- 原告
- 元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諒
- 被告
- 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於同年9 月15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