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1號
- 上訴人
- 圓明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永豐
- 上訴人
- 趙輝強
- 上訴人
- 趙輝群
- 上訴人
- 趙曉萍
- 上訴人
- 趙謝珍怡
- 被上訴人
-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分別於111 年3月11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查,上訴人雖於111年3月16日對本院111年3月7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抗字第43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上訴人已於111年5月4日及同年月6日收受該裁定,有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第二審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