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0號
- 原告
- 榮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3,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51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9,0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