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 原告
- 苙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苙崴
- 被告
- 無限延伸整合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竹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3,600 元,應繳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