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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其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告
苙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苙崴
被告
無限延伸整合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竹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3,600 元,應繳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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