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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其玄

上訴人
即被告
無限延伸整合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竹萍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苙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苙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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