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無限延伸整合企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吉竹萍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苙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苙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