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告
味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尼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4,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