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12號

原告
啄木鳥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鎮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