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峙銓有限公司、游忠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峙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忠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晟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 度訴字2034號請求給付加工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9萬3,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