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3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
- 法定代理人
- 藍明和
- 被告
-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史碩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