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50號

返還印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傅思綺

上訴人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被上訴人
劉健隆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 巷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返還印鑑,並非就身份關係為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開印鑑之返還,並未具客觀交易價額,上訴人因此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金錢估算,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