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1號
- 上訴人
- 錦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3,500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建物占用面積71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