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錦鍚企業有限公司、黃淑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1號 上 訴 人 錦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政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3,500元(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元建物占用面積71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