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
- 上訴人
-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雅
- 被上訴人
- 李靜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靜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