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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1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譚德周

上訴人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歐圖線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1,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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