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12號
- 原告
-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明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仁
- 被告
-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