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陳俐文
- 當事人黃俊傑、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傑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 年12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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