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62號
- 原告
- 一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政
- 被告
- 萬盟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名亮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萬2,429元,應徵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