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詩瑋、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7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鄭偉良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陳瑞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起訴時雖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惟抗告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已縮減上 訴範圍為170萬元,故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為2萬6,745元,然 原裁定卻以抗告人起訴之金額500萬元計算上訴利益,並命 抗告人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7萬5,750元,應有違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核閱無訛,是原裁定對於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認定,確有所誤,應予廢棄如主文所示。又抗告人已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自行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2萬6,745元,故本院無庸再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