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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見本院卷第327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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