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多加欣業有限公司、謝文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原 告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惠美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見本院卷第327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