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 原告
-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被告
- 弘琦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惠美
- 訴訟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原告於111年7月25日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見本院卷第327頁),經核確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