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 上訴人
-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3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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