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周玉羣

  • 當事人
    吳幸娟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千輪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0號 原 告 吳幸娟 被 告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晴珀 追加 被告 千輪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函命應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繳二 審裁判費,上開函文已於114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按係於114.7.3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 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五第227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毓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