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王淳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徐長芳 被 告 王淳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註本筆借款人為被告王淳聰即 貝博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註本筆借款人為被告王淳聰即貝斯博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