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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0號

返還消費借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立山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德(已歿)
法定代理人
游志程
法定代理人
游順天
兼法定代理人
游永同
被告
游長山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里○○0路00號0 樓
居新北市○○區○○里○○0路00號0 樓

游金花(原名陳游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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