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被告
- 立山三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順天
- 法定代理人
- 游吳美慧(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程(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凱(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秋霞(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游佩芳(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冠毅(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冠諒(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冠霆(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長山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永同
- 被告
- 游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吳美慧、游志程、游志凱、游秋霞、游佩芳、吳冠毅、吳冠諒、吳冠霆為被告立山三合有限公司清算人游進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立山三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游進德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26日死亡,游吳美慧、游志程、游志凱、游秋霞、游佩芳、吳冠毅、吳冠諒、吳冠霆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等承受游進德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