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0號

返還消費借貸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立山三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順天
法定代理人
游吳美慧(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志程(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志凱(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秋霞(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佩芳(即游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毅(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諒(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冠霆(即游進德、游碧霞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游長山
兼法定代理人
游永同
被告
游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游吳美慧、游志程、游志凱、游秋霞、游佩芳、吳冠毅、吳冠諒、吳冠霆為被告立山三合有限公司清算人游進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立山三合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游進德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26日死亡,游吳美慧、游志程、游志凱、游秋霞、游佩芳、吳冠毅、吳冠諒、吳冠霆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參,爰依職權裁定由其等承受游進德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