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李碧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69號 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楊進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楊進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