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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康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俊偉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告
吳宗霖
被告
吳莊碧
被告
吳叔靜
被告
高煥然
被告
高浩然
被告
高沛然
被告
高燕然
被告
吳宗憲
被告
吳寶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高浩然、高沛然、高燕然之國外地址送達結果尚無法確認,致對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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