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康桀企業社、彭俊偉、吳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07號 原 告 康桀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彭俊偉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吳莊碧 吳叔靜 高煥然 高浩然 高沛然 高燕然 吳宗憲 吳寶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高浩然、高沛然、高燕然之國外地址送達結果尚無法確認,致對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是否合法送達發生疑義,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