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富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29號 上 訴 人 林富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鑫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2,31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 ,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