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旭華、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定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瑞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 告 台光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