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原 告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黃世明 黃耀庭 黃慈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59,8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原告主張移轉之應有部分110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95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2,848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1,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韋樺 ┌─┬─────────────────────┬──────┬──────┬──────┬──────┬──────────┐ │編│ 坐 落 地 號 │ 面 積 │ 應有部分 │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號│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 ├─┼─────────────────────┼──────┼──────┼──────┼──────┼──────────┤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15 │1分之1 │68,800 │14,792,000 │見本院卷第55頁 │ ├─┼─────────────────────┼──────┼──────┼──────┼──────┼──────────┤ │2│桃園市○○區○○段00地號 │811.63 │1分之1 │72,900 │59,167,827 │見本院卷第57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