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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榮霖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被告
黃世明

      黃耀庭

      黃慈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59,8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土地之面積原告主張移轉之應有部分110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3,959,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2,848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61,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編│     坐  落  地  號      │ 面  積 │ 應有部分 │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備  註   │
│號│                     │(平方公尺)│      │ (新臺幣) │      │          │
├─┼─────────────────────┼──────┼──────┼──────┼──────┼──────────┤
│1│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215     │1分之1   │68,800   │14,792,000 │見本院卷第55頁   │
├─┼─────────────────────┼──────┼──────┼──────┼──────┼──────────┤
│2│桃園市○○區○○段00地號         │811.63   │1分之1   │72,900   │59,167,827 │見本院卷第5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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