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 萬5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8221,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