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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被告
昌輝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霖(原名:葉泓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基於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 萬52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詳司促卷第2-3 頁)。嗣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變更請求權基礎為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第133 條等規定,且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 萬528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詳本院卷第23-25 頁)。經核其變更俱係基於兩造買賣淋膜紙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徵之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前向原告訂購淋膜紙,原告已依約交貨,被告並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張支付貨款。詎原告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憑,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四、按「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第2 章第2 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條外;…第2 章第9 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85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第87條、第88條、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及第101 條外;…均於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29條第1 項前段、第39條、第96條第1 項、第14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執票人於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同法第13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33 條亦有規定。查系爭支票經原告於前開第130 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上開規定負票款給付之責。又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各如附表所示,則原告為被告之利益,僅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 年1 月14日(詳司促卷第2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8 萬5287元,及自110 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業已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 付款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提示日     │
│號│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一│MA3676164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96萬1000元│109 年10月2日 │109 年10月5 日│
│  │          │                │          │              │              │
├─┼─────┼────────┼─────┼───────┼───────┤
│二│MA3676166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82萬4287元│109 年10月9日 │109 年10月16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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