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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告
彭秋玉即亞登商行
被告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 (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瑄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原名新之味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間更名為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大安區,被告法定代理人籍設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畫面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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