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柏龍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璿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昇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1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訂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原審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1,200元,及自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如原審判決附件第1頁右下方之室內編號1至3號機車停車位塗銷,回復為如附圖「停車空間二」左方之通道。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3,000元【計算式:1,231,200元+室內編號1至3號機車停車位塗銷之金額為1,800元(原審卷第1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