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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110 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
│號│                          │                          │          │
├─┼─────────────┼─────────────┼─────┤
│1 │並應給付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並應給付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主文第1 項│
│  │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第3 行至第│
│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佰參拾元                  │5 行      │
├─┼─────────────┼─────────────┼─────┤
│2 │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限公司預│主文第4 項│
│  │限公司預供擔保後          │供擔保後                  │第3 行至第│
│  │                          │                          │4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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