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 告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被 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1日110 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 ┌─┬─────────────┬─────────────┬─────┐ │編│更正前 │更正後 │備註 │ │號│ │ │ │ ├─┼─────────────┼─────────────┼─────┤ │1 │並應給付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並應給付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主文第1 項│ │ │理維護有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限公司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第3 行至第│ │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 │佰參拾元 │5 行 │ ├─┼─────────────┼─────────────┼─────┤ │2 │原告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原告誠鷹特勤保全有限公司預│主文第4 項│ │ │限公司預供擔保後 │供擔保後 │第3 行至第│ │ │ │ │4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