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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

  • 被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硯行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雅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8 月10日110 年度訴字第4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7,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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