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亦堅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蒼生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旭勝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辛玉雲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燿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 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43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