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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紀榮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亦堅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蔡旭勝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郭辛玉雲即可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燿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8 月26日110年度訴字第433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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