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5號原 告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秀 被 告 祥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昱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1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