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81號原 告 鑫聚成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4,8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