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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黃致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8號

反訴原告
皮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卿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黃郁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3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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