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游智棋
  • 法定代理人
    卓玉蓮、高小清

  • 原告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7號原   告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玉蓮 被   告 高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小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3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李韋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