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李文正 被 告 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錦城 被 告 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