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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原告
李文正
被告
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田錦城
被告
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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