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嚴啓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心瑜
- 被告
- 建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簡庭謙
- 被告
- 簡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一十八行有關「被告應連帶原告新臺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三十行有關「1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