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于秉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屬因財產權而上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