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8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成立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謝宜伶

上訴人
即原告
于秉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屬因財產權而上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