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于宜宏、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謝禎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宥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軒律師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