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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許自瑋

  • 當事人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宥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軒律師 被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被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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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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