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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彭怡蓁

原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于宜宏
被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告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具狀表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于宜宏等情(見本院卷第163頁),惟迄未提出原告主任委員改選或備查資料到院,又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重新提出委任狀到院,則後續由曾伯軒律師或其委任複代理人到庭代理原告所為陳述(或提出書狀)之訴訟行為尚非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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