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 原告
-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于宜宏
- 被告
-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禎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被告
- 李宥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1月2日具狀表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于宜宏等情(見本院卷第163頁),惟迄未提出原告主任委員改選或備查資料到院,又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重新提出委任狀到院,則後續由曾伯軒律師或其委任複代理人到庭代理原告所為陳述(或提出書狀)之訴訟行為尚非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