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禎樺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宥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