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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曉微

上訴人
即被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宥芯
被上訴人
即原告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20,5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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