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源 被 告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278.43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繳裁 判費50,9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