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0號
- 原告
- 品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源
- 被告
- 永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80,278.43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5,993元,應繳裁判費50,99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495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