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4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被告
- 文瀚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守裕
- 被告
- 林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