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傅家森、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方穆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家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穆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2月17日110年度訴字第92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力瑜